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15618-1995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農林生產,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土壤應用功能、保護目標和土壤主要性質,規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濃度指標值及相應的監測方法。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地的土壤。
2 術語
2.1 土壤:指地球陸地表面能夠生長綠色植物的疏松層。
2.2 土壤陽離子交換量:指帶負電荷的土壤膠體,借靜電引力而對深夜中的陽離子所吸附的數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換性陽離子的厘摩爾(按一價離子計)數表示。
3 土壤環境質量分類和標準分級
3.1 土壤環境質量分類
根據土壤應用功能和保護目標,劃分為三類:
Ⅰ類主要適用于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原有背景重金屬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茶園、牧場和其他保護地區的土壤,土壤質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類主要適用于一般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等土壤,土壤質量基本上對植物和環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尖主要適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溶量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礦產附近等地的農田土壤(蔬菜除外)。土壤質量基本上對植物和環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2 標準分級
一級標準 為保護區域自然生態,維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環境質量的限制值。
二級標準 為保障農業生產,維護體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級標準 為保障農林業生產和植物正常生長的土壤臨界值。
3.3 各類土壤環境質量的級別規定如下:
Ⅰ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一級標準;
Ⅱ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二級標準;
Ⅲ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三級標準。
4. 標準值
本標準規定的三級標準值,見表1。
表1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值
土 項目 |
級別 壤 pH值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自然背景 |
<6.5 |
6.5~7.5 |
>7.5 |
>6.5 |
||
鎘 ≤ |
0.20 |
0.30 |
0.30 |
0.60 |
1.0 |
|
汞 ≤ |
0.15 |
0.30 |
0.50 |
1.0 |
1.5 |
|
砷 水田 ≤ |
15 |
30 |
25 |
20 |
30 |
|
旱地 ≤ |
15 |
40 |
30 |
25 |
40 |
|
銅 農田等 ≤ |
35 |
50 |
100 |
100 |
400 |
|
果園 ≤ |
- |
150 |
200 |
200 |
400 |
|
鉛 ≤ |
35 |
250 |
300 |
350 |
500 |
|
鉻 水田 ≤ |
90 |
250 |
300 |
350 |
400 |
|
旱地 ≤ |
90 |
150 |
200 |
250 |
300 |
|
鋅 ≤ |
100 |
200 |
250 |
300 |
500 |
|
鎳 ≤ |
40 |
40 |
50 |
60 |
200 |
|
六六六 ≤ |
0.05 |
|
0.50 |
|
1.0 |
|
滴滴涕 ≤ |
0.05 |
|
0.50 |
|
1.0 |
注:①重金屬(鉻主要是三價)和砷均按元素量計,適用于陽離子交換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其標準值為表內數值的半數。
②六六六為四種異構體總量,滴滴涕為四種衍生物總量。
③水旱輪作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砷采用水田值,鉻采用旱地值。
5 監測
5.1 采樣方法:土壤監測方法參照國家環保局的《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編)的有關章節進行。國家有關方法標準頒布后,按國家標準執行。
5.2 分析方法按表2執行。
表2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選配分析方法
序號 |
項目 |
測定方法 |
檢測范圍 mg/kg |
注釋 |
分析方法來源 |
1 |
鎘 |
土樣經鹽酸-硝酸-高氯酸(或鹽酸-硝酸-氫氟酸-高氯酸)消解后 (1)萃取-火焰原子吸收法測定 (2)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測定 |
0.025以上 0.005以上 |
土壤總砷 |
①、② |
2 |
汞 |
土樣經硝酸-硫酸-五氧化二釩或硫、硝酸-高錳酸鉀消解后,冷原子吸收法測定 |
0.004以上 |
土壤總汞 |
①、② |
3 |
砷 |
(1)土樣經硫酸-硝酸-高氯酸消解后,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銀分光光度法測定 (2)土樣經硝酸-鹽酸-高氯酸消解后,硼氫化鉀-硝酸銀分光光度法測定 |
0.5以上
0.1以上 |
土壤總砷 |
①、②
② |
4 |
銅 |
土樣經鹽酸-硝酸-高氯酸(或鹽酸-硝酸-氫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測定 |
1.0以上 |
土壤總銅 |
①、② |
5 |
鉛 |
土樣經鹽酸-硝酸-氫氟酸-高氯酸消解后 (1)萃取-火焰原子吸收法測定 (2)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測定 |
0.4以上 0.06以上 |
土壤總鉛 |
② |
6 |
鉻 |
土樣經鹽酸-硝酸-氫氟酸消解后, (1)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測定 (2)加氯化銨液,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測定 |
1.0以上 2.5以上 |
土壤總鉻 |
① |
7 |
鋅 |
土樣經鹽酸-硝酸-高氯酸(或鹽酸-硝酸-氫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測定 |
0.5以上 |
土壤總鋅 |
①、② |
8 |
鎳 |
土樣經鹽酸-硝酸-高氯酸(或鹽酸-硝酸-氫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測定 |
2.5以上 |
土壤總鎳 |
② |
9 |
六六六和滴滴涕 |
丙酮-石油醚提取,濃硫酸凈化,用帶電子捕獲檢測器的氣相色譜儀測定 |
0.005以上 |
|
GB/T 14550–93 |
10 |
PH |
玻璃電極法(土:水=1.0:2.5) |
- |
|
② |
11 |
陽離子交換量 |
乙酸銨法 |
- |
|
③ |
注:分析方法除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有國標外,其他項目待國家方法標準發布后執行,現暫采用下列方法:
①《環境監測分析方法》,1993,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
②《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1992,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編,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③《土壤理化分析》,1978年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編,上海科技出版社。
6 標準的實施
6.1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實施。
6.2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應用功能和保護目標會同有關部門劃分本轄區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中國科學院地理研究所、北京農業大學、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等單位參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夏家淇、蔡道基、夏增祿、王宏康、武玫玲、梁偉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